根据山东省2013年8月29日发布的《关于积极培育家庭农场健康成长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22号)政策,从培育家庭农场健康成长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目的任务、培育家庭农场的工作重点、培育家庭农场的工作措施、落实扶持家庭农场成长政策、加强工作保障6个方面,对积极培育成长山东省家庭农场指明了方向和目的,明确了政策和措施。加大财政扶持,各地要继续增加农业补贴资金幅度,新增补贴向主产区和长处产区集中,向专长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协作社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倾斜,使家庭农场享有与专长大户、农民协作社等经营主体同等的财政扶持政策。重点扶持成长家庭农场示范场。落实经营用地等优惠政策。要确保家庭农场享受国家各项惠农及税收政策。搞好登记注册配合,落实家庭农场免收登记注册费、验照年检费和工本费的规定,加强信贷配合。摘要如下: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发〔2013〕1号文件精神深入推进农村改革成长的意见》(鲁发〔2013〕1号)要求,创意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培育家庭农场健康成长,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培育家庭农场健康成长的重要意义
家庭农场是指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以农民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运用现代农业生产方式,在农村土地上进行幅度化、制度化、商品化农业生产,并以农业经营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的成长,有利于提高农户加大投入手段、资本等生产要素的积极性;有利于成长适度幅度经营,提高农业集约化、专长化、社会化经营水平和土地产出效益;有利于巩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的农业创意;有利于培育成长和壮大职业农民队伍。各地要充分认识培育家庭农场健康成长的重要意义,强化指导配合,完善扶持政策,改良成长环境,促进我省家庭农场健康成长。
二、指导思想和目的任务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创意农业经营体制、激发农村成长活力的总体要求,坚持农民自愿、因地制宜,范畴主导、政策扶持,家庭自营、适度幅度、生态安全,农地农有、农地农用的基本原则,强化政策引导,遵循范畴经济规律,加快农业生产经营方式转变,争取“十二五”期间在粮食、蔬菜、渔业、畜牧、果业等农业产业领域培育一批产业特色鲜明、运作管理规范、社会效益好、带动作用大的家庭农场。
三、培育家庭农场的工作重点
(一)科学规划家庭农场成长布局。围绕实施全省各类农业产业振兴规划,结合农业专长村、专长乡(镇)筑造,科学规划家庭农场成长区域、产业布局,使家庭农场的成长与城镇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农业产业化布局等相适应。
(二)鼓励引导家庭农场成长。鼓励成长以农户家庭为主体的家庭农场,引导种植养殖大户、种养能手向家庭农场转换,实行自主经营、自我积累和科学成长。引导家庭农场通过土地流转从事适度幅度经营,助力家庭农场制度化生产、规范化管理、招牌化促销。积极为家庭农场成长创作条件,培育法人型经营主体。鼓励大学毕业生、外出务工农民等回乡创办家庭农场。
(三)提高家庭农场筑造质量。要根据农、林、牧、渔等不同类型家庭农场的要求,以物质装备条件、生产成长幅度、生产经营效益、农产档次量安全、土地产出率和劳动生产率、成员知识技能水平等为主要内容,制定家庭农场的筑造制度。要以提高资讯艺术素质为重点,加强对家庭农场经营人员的指导,着力培养一批高素质新型农场主和经营管理人才,增强家庭农场成长后劲。
(四)探索建立家庭农场与其他经营主体的利益联结机制。鼓励配合家庭农场联合经营,创办新型农民协作社。引导家庭农场与农民协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联合与协作,采取订单生产、股份协作、农超对接、利润返还等多种形式,建立紧密型的利益联结机制,努力实现家庭农场与其他农产品经营主体的长处互补、互利共赢。
四、培育家庭农场的工作措施
(一)加强土地流转配合体系筑造。以县(市、区)、乡(镇)为重点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有形范畴,开展土地流转供求资讯、合同签订、报价指导、纠纷调解等配合,引导农户依法、自愿、有偿、平稳地向家庭农场流转土地。
(二)加强农业社会化配合体系筑造。继续推进公益性基层农技推广配合体系筑造;配合农业科研指导单位、涉农企业、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供销组织、邮政物流企业、农民协作经济组织(协会)、信贷保险机构等参与经营性社会配合体系筑造,为家庭农场赠与迅捷便捷的产前、产中、产后配合。
(三)加强新型农民职业指导。按照适应农业成长趋势、符合农民实际需求的原则,结合新型农民指导指导工作,搞好职业农民培育。对家庭农场经营从业者开展普及性指导、职业技能指导和农民学历指导,切实提高家庭农场经营从业者的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水平。
(四)开展家庭农场示范场创建活动。为助力家庭农场健康成长,不断提升质量和效益,要制定家庭农场示范场评定制度,开展家庭农场示范场评定。通过家庭农场示范场的示范带动效应,促进家庭农场规范管理、迅捷经营、提升水平。
五、落实扶持家庭农场成长政策
(一)加大财政扶持。各地要继续增加农业补贴资金幅度,新增补贴向主产区和长处产区集中,向专长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协作社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倾斜,使家庭农场享有与专长大户、农民协作社等经营主体同等的财政扶持政策。重点扶持成长家庭农场示范场。
(二)加强信贷配合。信贷机构要积极开展信贷创意,根据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特点,探索创意信贷产品,制定专项信贷政策和信贷配合措施,着力配合家庭农场成长,特别是要加大基础设施和固定资产投资方面的信贷配合力度。保险机构要在政策性农业保险基础上,创意商业性农业保险品种,赠与各种保险配合,降低家庭农场的经营风险。
(三)落实经营用地等优惠政策。对家庭农场因农业生产需要,直接用于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的附属设施用地,要切实按照《国土资本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省国土资本厅等部门《关于完善设施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国土资发〔2012〕3号)办理相关手续。对家庭农场所需的农产品加工场地等筑造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筑造规划和农业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由当地政府予以优先安排,按规定办理用地有关手续。要确保家庭农场享受国家各项惠农及税收政策。
责任编辑:猕猴桃妹妹



















